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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纂民法典须处理的几种关系的思考

2014年11月21日 14:36
T中
民法典须坚持民法的私法性,为意思自治、主体自由留下充分的空间,在民法典中制定公法性的规范是必要的但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郭明瑞|文

  摘要 编纂民法典,须处理好形式理性与实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本土化与国际化、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关系。民法典是形式理性的结晶,实用性为民法典生命价值,形式理性为实用性创造条件,但形式理性不应是法典编纂的第一位目标。民法典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在现实性方面,应考虑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空间,在前瞻性方面应考虑民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向。民法典应立足于本国国情以体现本土化,同时也须吸收他国的经验并注重国际化。民法典须坚持民法的私法性,为意思自治、主体自由留下充分的空间,在民法典中制定公法性的规范是必要的但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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