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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时代,信托公司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风险

2021年06月11日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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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大量可以适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案件,却以相关人员挪用资金、职务侵占定罪处罚,而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个人侵害单位利益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升高

  文|梁雅丽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信托公司“以信为本”却因“背信”涉刑?

  2021年6月7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宏达股份,600331.SH)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函告,“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沧龙先生因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尽管宏达股份公告称刘沧龙未担任公司职务,不影响公司经营,但早在去年年底,四川银保监局官网就已经公布四川信托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背离受托人职责定位,将部分固有贷款或信托资金违规用于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等违规事实,并责令整改,如今实控人遇此风波并非无迹可寻。

  无独有偶,今年2月10日,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华信信托)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犯罪;大连市金融发展局也更新公告称,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违法违规经营,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突出。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刘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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