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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实施操作的几点建议

2020年09月28日 12:18
T中
建议在新规实施落地的过程中,深入总结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防止“一刀切”,引导实际利率适应现实中生产和消费借贷的用途差别、借贷供求关系的地区差别、借贷额度大小的主体差别,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融资的补位服务作用

  文|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促进工作委员会民间借贷联合课题组

  河北金融学院绿色普惠金融研究中心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否定了违法放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法律效力[1],这对打击非法放贷、“套路贷”,控制“校园贷”,维护金融秩序,遏制金融脱实向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规还提出以LPR的4倍为标准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要发展普惠金融,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的指示精神,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各方意见,我们认为,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较为单一的方法和较为陡峭的变幅,恐会减少小微金融供给,加剧小微经济体融资难,建议在新规实施落地的过程中,深入总结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防止“一刀切”,引导实际利率适应现实中生产和消费借贷的用途差别、借贷供求关系的地区差别、借贷额度大小的主体差别,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融资的补位服务作用。

一、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国小微借贷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杨哲宇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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