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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可操作方案的建议

2016年04月12日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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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维持现有一行三会基础上,强化现存部际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做实日常重大监管协调决策机制;将19家系统性重要机构以及重要交易所划归央行实施金融稳定监管;赋予央行“最后金融监管人”的职责

  【财新网】(专栏作家 周皓 朱海斌)摘要:在当前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中,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是其中的一个焦点所在。在目前各界讨论的几套方案当中,我们认为在金融风险逐步显现需要治理的关头,以及现实可操作的角度不宜对现有框架做大的合并调整。我们建议,在维持现有一行三会基础上,强化现存的部际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做实日常重大监管协调决策机制;同时,在宏观审视的监管原则下,将19家系统性重要机构以及重要交易所划归央行实施金融稳定监管;在此基础上,赋予央行“最后金融监管人”的职责,最终实现在不对机构做大规模行政调整下,实现监管目标的统一。

  随着2003年银监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当前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架构正式形成。在当时金融机构基本处于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分业监管框架很好的实现了货币政策与机构监管的隔离,在一定阶段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分业监管与金融机构跨业经营、跨界金融产品日益增多的矛盾逐步突显。一方面,监管标准不统一和监管真空导致通道业务P2P场外配资等新的风险点不断暴露。另一方面,一些领域存在多重监管现象,如债券、征信评级、资产管理等领域均出现不同程度的监管竞争。这些矛盾,有一部分是因为监管执行和监管效率不到位,也有一部分是顶层监管架构设计所致。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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