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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征信和征信法规比较

2015年07月29日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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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业的一些乱象,与对征信业务中‘信用’的确切定义不明确有一定关系,应详细定义“信用”和“征信”,借鉴美国从法律上区别对待个人与企业的信息与评分评级等四项业务的做法,明确不同的监管责任

  【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强)伴随着征信业的开放,征信成了一个热门课题。但很多业内人对信用的理解似乎还停留在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关系上。最近中国一家知名互联网企业的征信公司董事长在介绍其大数据征信模型的应用时表示,其通过大数据搜集的个人信息而建立的“信用分”可以渗透生活的方方面面,解决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问题,包括婚恋。这是典型的把汉语“信用”等同于英文的“credit”的例子。

  像ZestFinance这家试图利用大数据做次级客户贷款的公司,在美国属于贷款公司,在中国却被误解为征信公司。它是一家很小的创新公司,利用互联网收集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做个人信用评分供自己公司使用,称其为征信公司,有点牵强。ZestFinance也试图把自己的信用评分卖给其他金融创新公司,但除了和京东高调的合作以外,在美国成效不明。最近在美国,业内也有观点呼吁对这一类公司加强监管,如果政府响应,像ZestFinance这类公司能否生存下去,是个问题。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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