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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看得见的法治(之五)】
房产税征税对象选择与税收减免

2014年09月22日 15:36
T中
从上海、重庆试行办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见房产税的实质问题:如何既保证税负平等又对住房减税?

  刘志鑫 | 文

  摘要:从上海、重庆试行办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见房产税的实质问题:如何保证税负平等,同时对住房减税?两地办法创造性地在计税依据和免税依据中引入面积单位,得以更具体地把握房产。但具体方案却仅以住房为征税对象,无视税法看待客体的特殊性,忽视财产税房产税住房税的差异,也未厘清住房与其他房产的界限,更无视平等原则对税收要素的不同要求。本文逐一讨论这些疏漏,强调税法各要素相互独立、前后衔接和紧密配合的结构特点,经由宪法基本生活需要得出“基本居住需要不可税”,再阐明免税方案应以自有自居为前提,以人均免税面积为标准。

责任编辑:王长勇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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