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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看得见的法治(之四)】
预算审批权的规范与运作

2014年09月19日 10:57
T中
修改后的《预算法》中,原本虚置的预算审批权未能得到系统的加强与规范。由此可以预见,我国整体的财政法治状况将无法得到根本改变,以行政机关作为财政主导的局面将继续维持不变

  汤洁茵 | 文

  摘要

  当前财政资金收入与支出所存在的乱局早已引发各方的关注。如何解决各种财政乱象,不仅关系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更关系国家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与设施,进而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追根溯源,当前的财政乱象源于预算审批权形式化所引发的政府财政执行权的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政府在财政管理体制中一家独大。预算审批权是一项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其行使的法律后果在于确立年度性财政收支的规范性依据,具有明显的权力属性。但此次《预算法》的修改并未关注到预算审批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未能构建预算审批权行使的全面规则体系,应当说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当前政府主导的预算管理模式。

责任编辑:王长勇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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