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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做错了什么(下)

2014年08月08日 08:04
T中
如何保障执法独立性不受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裹挟,如何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力,如何为《反垄断法》运行营造全面、有效的监督机制,都是短期内要面对的紧要问题

  刘旭|文

  执法独立性缺乏保障?

  许多反垄断执法案件一经曝光,媒体往往最关心案件的背景,尤其是在涉及价格干预时,更会关注哪些企业可能受益,哪些不负责反垄断执法的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可能影响个案的调查走向、反垄断法适用思路。

  反垄断执法机构干预价格会带来什么后果呢?以合肥亿帆垄断尿素原料案为例,2009年下半年,亿帆医药、新陇海制药、芙蓉制药三家公司重组,随后尿素原料国内销售价格从35元1公斤变为350元1公斤,较原价上涨10倍。该案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标准,是否应申报未申报不得而知。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即便未达到申报标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但是,国家发改委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请商务部调查,而是在自行调查后,在2012年要求该企业将原料药价格“从每公斤380元降至198元,为下游企业减轻负担2000万元”。(《2012年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和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载《中国物价》2013年2月)这也就意味着,发改委系统的反垄断执法为这样的定价套上了“合法的外衣”,倘若对比相关企业重组前进行换算,就等于让下游企业不得不多转嫁至少1646万元给消费者。即便如此,该案没有对争议企业作出处罚,也没有公开信息证明如此的定价干预曾召开听证会。

责任编辑:杜珂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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