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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线评论|通化“0号传染源”或被追刑责?严惩更须依法

由于通报未提及具体情节,很容易让公众产生疑惑:当事者究竟是因为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立案侦查,还是仅仅因为导致了通化疫情扩散就可能面临刑罚?
news 原图 1月22日,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对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图为1月20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全域调整为高风险地区,疫情防控下的通化东昌区街景。图/人民视觉

  【财新网】/火线评论(记者 周东旭)1月28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吉林检察”发布消息,1月22日,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对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文章称,2021年1月12日通化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暴发,经查,此次疫情系因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于2021年1月9日聘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该人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市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东昌区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于2021年1月17日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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