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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个人征信市场化”

2020年08月06日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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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征信市场建立信用报告分销商机制,不仅是市场需求,很大程度上也是行政上需要做的一种安排,旨在解决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衔接问题

  文|李铭
  北京大数据研究院研究员

  2015年轰轰烈烈的“个人征信市场化”最终胎死腹中,让很多人唏嘘。回过头来审视这一段历史,感觉当时对于究竟什么是征信市场化,行业中存在不少误解,本应该及早加以澄清。

  对于不大熟悉这段历史的读者,在这里作一个简要地回顾。

  2015年1月初,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正在申请个人征信牌照的八家企业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消息传出,市场反应强烈,征信业务大热,2015年也被顺理成章地称为个人征信市场化“元年”。据称,到2017年,全国注册登记的企业中,企业名称和企业业务范围中含“征信”字样的公司有50多万家,其中超过三分之一有意开展个人征信业务。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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