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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的风险与监管

2019年12月23日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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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银行自主风控能力欠缺,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或高度依赖合作机构提供的风险缓释措施,放松风险合规管控

  文︱李明肖

  北京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当前,科技创新空前活跃,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重塑金融业业态与竞争格局。金融与科技融合加速,中国银行业也面临转型考验。商业银行为应对挑战、实现转型发展,积极与金融科技公司开展合作,在获客渠道、金融产品、经营模式等方面不断创新,但合作中新型风险和问题也不断显现,合作类业务亟待规范。

一、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情况

  金融科技公司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市场上的金融科技公司种类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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