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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征收可否另辟蹊径

2019年04月01日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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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与欧美成熟发达国家在土地所有权、城镇化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模式等的显著差异,以及中国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期和房地产结构性失衡矛盾的现状,可实施“以房地产增值收益为基数,分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房地产税征收思路

  文|罗高波

  城镇化研究学者

  2019年3月8日,栗战书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集中力量落实好党中央确立的重大立法事项,包括审议民法典,制定房地产税法等立法调研、起草”。房地产税法渐行渐近,再次成为热点话题。

  鉴于中国与欧美成熟发达国家在土地所有权、城镇化发展阶段、房地产开发模式等的显著差异,本文针对中国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期和中国房地产结构性失衡矛盾的国情现状,提出“以房地产增值收益为基数,分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房地产税征收思路,以期抛转引玉。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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