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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业减税三策

2019年03月25日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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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科技型企业的税负普遍不降反增。应完善科技型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落实对企业“四技”收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消除股票期权税收相关规定的自相矛盾

  文 | 特约作者 陈利浩

  自主创新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而创新的主体主要在企业、特别是以创造性智力劳动为主要资源的科技型企业。如果在某些旨在惠及所有企业的政策变动中,科技型企业不仅雨露未沾,而且负担更重,这就难免与基本国策南辕北辙。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类似现象。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营改增”之后,科技型企业的税负普遍不降反增,研发投入越大的科技型企业增加的比例越高。其主要原因,一是增值税税制中对“进项抵扣”的规定未考虑科技型企业的特点,二是“营改增”之前就已实施、“营改增”之后又承诺延续的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三是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互不通气、政策打架。笔者的分析和建议如下。

  完善科技型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则

责任编辑:杨哲宇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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