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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消费者个人信息怎么保护

2019年03月15日 10:58
T中
任何知悉或收集、取得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都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

  文︱唐兴华 刘雅璠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助理

  现在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各种骚扰电话和短信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所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结合北京市一中院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详细解读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一: 经营者应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某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某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其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庞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去哪儿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某手机号码,且去哪儿网已向鲁超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东航则主张其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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