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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假疫苗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胜任”乎?

2018年08月02日 13:46
T中
不妨以长生疫苗案为突破口,对此类案件建构一个综合责任体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位一体,把与此相关的单位与人“一网打尽”,把问题的根源彻底暴露出来,把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到位

  文︱姜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近年来接二连三发生的假疫苗案,触发众怒,天理不容,丧心病狂,严惩凶手等,瞬间成为网民的重要呼声,这也使长生疫苗案中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的定性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长生疫苗案的18名犯罪嫌疑人该当何罪?这显然是对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对18名犯罪嫌疑人呈请批捕的质疑,由此引发了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故意杀人罪”等争论,这些争论有助于把案件定性的思考引向深入,也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一、讨论的前提:犯罪认定必须在立法框架下进行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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