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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向中资企业发出的信号

2018年07月11日 14:51
T中
中资企业的全球扩张使得外国主管机关在中国以外对这些企业进行调查并实施判决更加容易

  文|Eric Mahr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反垄断、竞争和贸易部门合伙人,曾任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诉讼主管

  美国最高法院近期在一项反垄断诉讼(即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诉河北维尔康制药公司案)中作出不利于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的一致裁定。法官认为:在对外国法律进行解释时,美国法院无需遵从外国政府的观点。该裁决对中资企业有何影响?

  中国几家维生素C生产企业因涉嫌限制产量、固定价格,从而违反了《谢尔曼法》(美国一反垄断法律)第1条而遭到其美国客户起诉。中国生产企业对被控行为未予否认。但是,它们坚称中国政府(通过商务部)迫使它们从事了相关行为,因此根据国际礼让和外国主权强制原则,它们的行为应受到保护。为此,商务部史无前例地现身初审法院,并确认中国相关法规迫使中国生产企业从事了相关行为。但美国初审法庭拒绝接受商务部的主张,表示商务部只是“想在事后试图为中国被告的行为提供保护,以使其免受反垄断审查。”在案件上诉过程中,商务部持续参与并为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提供支持,最终商务部现身美国最高法院,辩称美国法院应遵从商务部对中国法律的解释。这是中国政府首次现身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做出了于中国生产企业不利的裁定,并表示在解释外国法律时,美国联邦法院无须绝对遵从外国政府对法律或法规的解释。相反,尽管美国法院须“在尊重基础上考虑”外国政府的解释,但也可考虑其他来源提供的相反证据,以及该等解释的背景、支持性证据、以及是否与外国政府过去的立场相吻合。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朱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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