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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查权”入手完善监察与诉讼衔接

2018年06月19日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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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诉法修法目的在于解决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弥补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委与检察院两个办案机关的衔接真空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2018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刑诉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完善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修法的目的是解决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弥补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委与检察院两个办案机关的衔接真空。

  在修法过程中,如何科学界定监察委调查权的属性?如何对调查权定位?如何处理调查与侦查之间的关系?调查与公诉如何衔接?调查的证据标准与审查起诉的标准如何把握?这些问题,是本人看到和关注的重点,也是希望通过修改,能够给予正视和解决的难点。

一、关于调查权与侦查权的界定问题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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