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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诉讼的“矛”与“盾”

2018年06月15日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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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股民可以提起证券欺诈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股民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这一类型的诉讼具有区别于一般民商事诉讼的独有特征

  【财新网】(专栏作家 刘思远)近年来,随着中国证监会稽查力度的加大,因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行政处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民可以提起证券欺诈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股民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这一类型的诉讼具有区别于一般民商事诉讼的独有特征,作为攻击方的原告股民由于其散布性的特点,促使了维权律师职业的形成,与互联网发生了化学反应,并引入了诉讼融资的参与;而作为防守方的被告上市公司,以其资源优势,深入研究案涉法律问题,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矛:维权律师职业的形成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朱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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