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立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匆匆忙忙审议,稀里糊涂地通过,必然影响到法规的质量和执行。立法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和地位,完善以审议为中心的立法变革,是实现良法的重要前提,是保证法规质量的必然要求,应注重和发挥审议在立法过程中的首要和基础作用。
目前我国规范立法审议行为的法律制度,仅是对一般性的概括性规范,缺少对审议行为的细节规范。应逐步调整立法调研、起草、审议、表决之间的权重,将审议作为比较重要的选优环节,将立法的重点环节引领和调整到对审议的加强和完善中来。针对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和“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取向,以及针对地方立法的合理性、针对性、操作性、有效性,要保证在审议环节得到充分的体现和矫正,以凸显审议集体议决的性质和效力,克服和消解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