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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逻辑与未来(三)

2017年04月26日 13:44
T中
另设一套制度来规范所谓的“互联网小贷”,将其与以往审批的小贷公司相割裂,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监管设计

  【财新网】(专栏作家 嵇少峰)根据国际惯例,并不存在一个所谓互联网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这样一种机构,就如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独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样。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只是工具,只是这个工具像当年的蒸汽机一样强大到全面改变经济、社会生活状态而已。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曾经定义过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关系,我将两者的关系定义在三个层面进行了描述。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第一表现形式是新技术,对信贷而言,它显然属于信贷技术的范畴,如大数据风控模型的建立,网络信息、社交数据的整合,互联网催生的长尾信贷需求对信贷产品设计方面的改变等;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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