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1111111
财新通行证
观点

报告:研发愿超3年者仅6.2%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太弱

2017年03月20日 17:13
T中
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致使许多企业在产品供给过程中不愿意创新,更愿意模仿和抄袭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长期以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低,致使许多企业在产品供给过程中不愿意创新,更愿意模仿和抄袭。”3月20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2017年法治蓝皮书建议,《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在今后修订中能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的违法成本。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此之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将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提高到十倍。《侵权责任法》第47条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惩罚性赔偿”一词,规定被侵权人对于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害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张柘

1人赞赏

观点频道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作者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作者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上述文章及图片。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推荐阅读
财新移动
说说你的看法...
分享
取消
发送
注册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