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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政府与有为政府

2016年11月15日 11:26
T中
从有责政府的层面看,我们缺的并不是选择性干预的产业政策,而是缺乏有效的公共政策程序和公共治理体系与能力

  【财新网】(专栏作家 荣朝和)林毅夫教授以“有效市场、有为政府”为基础,论证政府应该而且有能力制定并实施正确的选择性产业政策,但我们认为一个有实践意义的理论不应该建立在完全理性的极端条件基础之上。而经济时空分析框架提出的趋利避害假设,则可以在政策研究领域为“有责政府”的主张提供可靠依据。

  理性经济人假设下的有为政府

  林毅夫主张“有为政府”的同时也不同意政府“该为不为”或“任意乱为”,但问题是,其“有为”概念的使用却是严格限定在不属于“不为”或“乱为”的行为,这样“有为政府”就变成一个非常窄的即政府不犯错误意义上的概念,只要有错误就不属于这种“有为”。他采取的这种技巧似乎可以避免自己的理论被轻易证伪,但其实却因排除了绝大多数政府行为并失去了现实意义。因此,“有为政府”的提法既容易误导别人,也会误导自己,但有为政府概念的根本问题在于假设前提错误。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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