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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疫苗案的本质是人心的溃散

从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销批发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这四者中,每个单位都负有审查疫苗及其经营者资质的义务。只要有一个环节略微严格,即可斩断罪恶的链条。然而,庞某竟能以缓刑带罪之身,继续“非法经营”达五六年之久。根本的原因,是社会底线的失守,人心的溃散

  【财新网】/火线评论(记者 张进)又是慷慨激昂,又是雷霆万钧,又是两手一摊。

  审视山东疫苗案,我注意到几个特点:

  其一,既有的法律法规并不缺乏,但是执行缺位。

  目前,官方将山东疫苗大案定性为“非法经营”,而所涉之“法”包括:《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

  纵观上述法律法规,结论很清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徐和谦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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