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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消费者不是金融创新的必经之路

2016年03月15日 10:03
T中
如果金融史告诉我们什么的话,那就是金融的本质没有改变,消费者保护的本质规律也没有改变。只要按照准入资质、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等原则,结合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消费者保护的缺失并非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接受的苦果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龙)“土豪死于信托,中产死于股市,屌丝死于P2P”已成为广大投资者对2015年金融市场最犀利的调侃。对于购买e租宝、泛亚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来说,消费者保护是一个血淋淋的词汇。消费者保护并非新事,纵观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消费者不断被伤害,而监管者对其保护不断加强的历史。互联网强大的触达能力,在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的同时,也让其更容易受到伤害,消费者保护也因此变得更为迫切。

  现在特别强调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这意味着原来不够规范。金融消费者在不够规范的阶段受到伤害,这是不是金融创新的必经之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可以在鼓励普惠金融创新的同时,又兼顾适当的消费者保护?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唤回消费者信心,已成为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参与者共同面对的难题。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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