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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土地制度宪法秩序

2015年12月04日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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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落实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应当按照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所有权平等的规定,推进土地制度的全面深化改革,从而确保具体的土地法律制度回归到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秩序当中

  文 | 程雪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一、引言

  “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这个术语是贺雪峰先生首先提出来的。在2013年的《地权的逻辑II:地权变革的真相与谬误》一书中,贺先生将“土地公有,地利共享,消灭土地食利者的规范和实践”称为“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并认为支撑这个宪法秩序的具体制度包括:(1)农地集体所有,农户只拥有承包经营权;(2)城市建设用地国有,农地已经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性质即由集体所有变为国有;(3)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非经国家批准,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占用耕地;(4)用途管制,无论是城市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还是农村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1]

责任编辑:杜珂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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