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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市动荡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015年11月12日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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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整合央行与不同领域监管机构的功能、发挥央行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主导作用,正在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经济体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共同趋势之一

  特约作者 巴曙松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

  中国以及全球金融监管的演变历史表明,金融监管改革程度不同地呈现危机推动与问题导向特征:在金融体系相对稳定时期,金融监管部门通常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推进监管体制的改革;而在金融市场动荡后,监管机构通常会对市场动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加以反思,并针对性地加快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提升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在具体的监管框架改革趋势上,重新整合央行与不同领域监管机构的功能、发挥央行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主导作用,正在成为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经济体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共同趋势之一,有的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对中国具有明显参考价值的模式是捷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探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捷克实行的是分行业的四部门监管模式,即由央行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管委员会监管证券行业,财政部监管保险业和养老金,信用合作社监管办公室监管信用合作社。随着金融市场复杂程度的提高和内在联系的增强,这种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这种监管体制的缺陷在1997-1999年捷克的金融危机中暴露得十分明显。经过深入研究,捷克在2006年4月实施了金融监管改革,将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统一集中到捷克央行。这一新的监管框架在最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表现良好,特别是解决了市场动荡时期监管机构沟通协调效率问题,总体上提升了捷克金融体系预防、识别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责任编辑:杨哲宇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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