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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ABC:隐私如何定义,法律如何回应

2015年10月08日 09:49
T中
为了追求形式上的法治,法院向技术和新经济妥协了,默认了免费使用用户信息的商业模式。朱烨的这一挑战虽然不成功,但却直指新经济要害,为我们展示出新经济模式同作为生产资料的用户信息之间的关联

  【财新网】(专栏作家 胡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的一个有关网络隐私的终审判决引发关注,法院判决中规中矩,确认了互联网隐私的定义和边界。但这是第一次针对像cookie这样的信息技术核心要素发起诉讼,并直接关联到广告等互联网行业核心商业模式,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讨论。本文将对网络时代隐私的三个基本规则进行总结,并结合法院判决加以说明。

  “空间隐私”的转换

  一个互联网时代的常识是,在网上你不能期待继续享有传统意义上的绝对“空间隐私”。在前互联网时代,“空间隐私”的概念囊括了不受打扰和独处的权利,和大陆法系人格权与普通法上的隐私权都可以对接。更重要的是,物理空间中的架构(房屋设计、空间结构)事实上保护了个人隐私无法轻易被偷窥、窃听,个人行踪遭受跟踪。这一架构和保护隐私的法律一起,共同发挥作用。然而Lawrence Lessig在《代码》一书中早就指出,在网络空间中,隐私的架构发生了根本转变,允许个人的浏览痕迹被轻易追踪,处处皆可留下记录,包括数据传输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服务提供商都可以自动获得这些记录信息。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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