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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爷被“性侵”看中国强奸罪立法缺陷

2015年08月11日 08:59
T中
我国刑法中使用的强奸的概念滞后于社会现实,是男权社会生殖文化下的产物。及时修改我国强奸罪立法势在必行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拥军)近日,江西庐山区海会镇年丰果园经常有一名男子不分白天和夜晚的在外围转悠,这引起了果园老板的注意,本以为对方是来偷葡萄的,没想到,一名守园的大爷被其脱光衣服,遭到强暴。原来,对方是一名同性恋,看到果园地处偏僻,便踩点实施了犯罪行为。当晚性侵老大爷的男子已被抓获,目前已被刑拘。

  该案件虽然还处于侦查阶段,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该案件注定会遭遇到定罪上的尴尬。虽然一些主流网站以“强奸”为主题词报道了该案,但实际上依笔者看来该男子很难以强奸定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实际更科学的表述应为“强奸妇女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相关司法解释和通行的刑法理论可知,强奸罪的实行犯主体只能是男子,女子只能成为教唆犯和帮助犯的主体,而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子。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是以男对女主动插入式性交为中心来建构的。这种对强奸的定义无论是在犯罪主体和受害对象,还是在侵害方式上明显过窄,这既与世界立法相悖,同时又远远落后于社会现实。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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