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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真正破坏司法秩序的人不是律师

2015年07月06日 16:45
T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破坏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被滥权者利用的风险,更不是根治司法顽疾的良药

  孙广智 | 文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我要对《刑法修正案(九)》(简称“修九”)草案中的第三十五条说“不”。据全国人大官网2014年11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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