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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美最高院法官对“同性恋”判决异议

2015年06月28日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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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茨大法官持有不同意见不是基于其对同性恋或同性恋婚姻有任何反感或偏见,而是他认为赞同同性恋婚姻的法官没有做到有法必依——“赞同法官”貌似“维宪”,实则“违宪”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美国最高法院2015年6月26日以5: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至此,美国50个州的同性情侣都将有步入合法婚姻的权利,14个州对同性婚姻的禁令也随之撤销。美国由此成为全球第21个在全境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美国总统奥巴马在社交网站上发帖说,这是向平等迈进的一大步。

  对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二世(John G. Roberts Jr.)对此判决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罗伯茨大法官持有不同意见不是基于其对同性恋或同性恋婚姻有任何反感或偏见,而是他认为赞同同性恋婚姻的法官(下称“赞同法官”)没有做到有法必依——“赞同法官”貌似“维宪”,实则“违宪”。具体言之,罗伯茨大法官认为: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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