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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通案看“执法和解”

2015年02月10日 19:20
T中
“执法和解”必需查清事实,执法者不能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和稀泥,否则就成了“执法被俘”

  【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立彤)近日,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高通在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市场普遍认为发改委的这次处理结果是执法者与被查处企业之间的一个“执法和解”(Regulatory Settlement),是行政执法“共赢”的一个例子。

  所谓“共赢”,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定纷止争、心悦诚服”(当然不排除达到前述共赢的过程是痛苦和/或漫长的),这从发改委官网通告中也略见端倪: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能够配合调查,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高通公司同时表示,将继续加大在中国的投资,谋求更好的发展。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在中国持续投资表示欢迎,并支持高通公司对使用其受到专利保护的技术收取合理的专利费。据其他媒体报道:高通表示其认可发改委的处罚决定——对该决定将不要求后续可能的行政救济(比如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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