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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法(草案)》的三点不足

2014年12月03日 10:26
T中
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失之过宽,对可能涉及的敏感群体缺乏权利保障的平衡机制,对反恐领导部门的协调规定语焉不详,因此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财新网】(专栏作家 贾平)近日一位法学教授来信,让我就正在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提些建议,主要涉及公共卫生安全议题。我阅读了该草案,搜集了一些相关资料,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主要归纳为如下三点:

  草案对“恐怖主义”一词的定义过宽,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

  从立法技术上讲,草案把定义放在了第十章附则第104条中是值得商榷的,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条款应该放到本草案第一章第2条。

  草案第104条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企图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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