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 | 文
2014年8月下旬,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专门会议,讨论预算法修改的四审稿,并于8月31日下午对预算法修正案进行投票,结果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而获得高票通过,这是应该值得庆贺的事。
预算法有“经济宪法”之称,这次预算法的修订,历时十多年,全国各界参与人员之广,讨论问题之深,乃至全国人大和政协代表发言之多,在中国立法史上都是创纪录的。
四审稿接近“天花板”
总体而言,这次预算法四审稿在中国现有的国家制度安排中有这么多和这么大进步,已经是相当不容易了。当然,按照一些专家如中央财大的王雍君教授、上海财大的蒋洪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施政文教授的看法,四审稿还有许多不完善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比较其他国家的预算法,我们的新预算法仍然较虚,许多条款都是原则规定,不像其他国家的预算法那样条条都告诉财政部门和政府部门如何做。尽管如此,新的《预算法》无论是在立法宗旨、保留央行国库的原来条款,还是在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方面,以及在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但发债要经人大批准方面,都有很大进步,已经接近目前我们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格局中修预算法的“天花板”。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比较赞同武汉大学熊伟教授的一个说法,不能把中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部寄托于一部预算法的修改上,那是《预算法》修改的“不能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