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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面临的法律困境

2014年10月10日 14:14
T中
最令人忧惧的是如何防范它异化成为一种新的维稳工具

  【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 赵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自2001年建立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其实施的法律法规,也尝试建立了许多实施机制及措施。但是,法规政策的频繁出台,使得“两法衔接”机制陷入泥沼与混乱之中。为此,笔者对“两法衔接”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廓清其在实施中所面临的的法律困境。

  所谓“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的双向衔接,是约定俗成的简称。相对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行为而言,当行政机关或受委托的准行政组织执行公务与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单一的对应关系时,称为行政执法行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采取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和活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包括刑事诉讼法所指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局、军队保卫部门、监狱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两法衔接”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将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给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办案协作机制。

责任编辑:杜珂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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