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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扩容谨防“法盲立法”

2014年09月05日 10:42
T中
是设立一个普遍性的立法准入资格考试制度,还是在设定基本资格条件的情况下,交由具体立法单位因选人因才录取,着实值得再三考量

  【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我曾担任过两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制度同时也是作为一名宪法研究者的我长期关注的问题之一。以我个人的经历和长期的观察,全国人大姑且不论,在当下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成员中,具有法律学习背景和法律实务经历的不超过10%。在专门从事立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以及为立法服务的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室(或叫法律工作委员会)中,这个比例也罕有能超过25%的。如此现象被有人称之为“法盲立法”,虽然言辞有失尖刻,但也并非全无道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有多种:理论认知的误区,人大制度的所谓广泛代表性被认为也应在立法专门机构和工作机构中同比缩微,各界各方面的人员都要在法制机构中汇聚;用单一的管理干部思维来管理立法人员,比如立法机构人员也要轮岗,法制委员会主任和分管立法的常委会副主任因任期或工作需要频繁更换;立法被视为没有专门性、规律性的事项,人人皆可为之;潜规则作祟,法制机构也要安排老板成员,以便开展活动“方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责任编辑:杜珂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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