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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并购“小路条”

2014年01月15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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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对企业对外投资法规的修改,似乎废止了颇受争议的“项目信息预申报制度”。如真是如此,将投资的决策和博弈还给企业和市场,是可喜的改进

  【名家/新秀】(财新专栏作家 李俊杰)笔者在《海外投资审批体制的重大改革》一文中介绍了国务院在2013年12月初修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修改后目录”)。修改后目录大大缩小了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范围,大部分项目将无需事先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令人玩味的是,修改后目录并未提及国家发改委现行的“项目信息报告”制度,这似乎意味着在修改后目录实施后,项目信息前期报告制度将不再有效。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可谓现行海外投资审批体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个步骤。发改委要求,中国公司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要向发改委提交项目信息报告(2011年2月以后,这项要求被放宽到仅适用于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发改委对于通过此报告程序的项目出具确认函,这在业内常被称为“小路条”。发改委明确规定,确认函是向发改委申请批准交易的必备文件。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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