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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丰:对“未婚妈妈”收费合法吗?

2013年06月04日 09:19
T中
计划生育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卫生服务而非惩罚,此举有越权之嫌,也违背了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

  【背景】5月31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6条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与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该条款被解读为对“未婚妈妈”罚款,在社会上引起热议。6月2日,武汉市法制办解释称,该规定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正式出台。媒体将“社会抚养费”解读为“罚款”的说法也不准确。

  对“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否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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