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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步雷:防治劳务派遣滥用要做实“劳工三权”

2013年01月07日 08:14
T中
修法是必要的、积极的,但现有的规范不能替代劳资平等原则下的团结、集体谈判、集体争议权

   【背景】2012年1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进行审议。

   此前的6月26日,草案首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个条款均针对劳务派遣制度。

   所谓劳务派遣,乃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由劳务派遣企业将其派到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也就是一种劳务的租赁。在绝大多数国家,劳务派遣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用工方式,普遍适用于一些临时岗位。

   但在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突破编制限制,民营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聘成本的规定,大规模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维权被推诿,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日益凸显。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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