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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刑法维护了不合理的金融秩序

2012年02月10日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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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所维护 的“金融管理秩序”,是无效率、不公正的,应随着市场化改革而取消

  【财新网】(记者 岳振)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盛洪认为,《刑法》所维护 的“金融管理秩序”,是无效率、不公正的,应随着市场化改革而取消。

   2月7日,在天则经济研究所与中评网以浙江“吴英案”为由头举办的“金融秩序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盛洪发表了上述观点。

   从吴英案二审判决书来看,吴英的主要罪名是向公众非法集资。盛洪说,该判决书指出,“吴英除了本人出面向社会公众集资外,还委托不明真相的人向社会公众集资。…… 吴英显属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有公众性。”其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这被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为什么中国的公民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刑法》中的这一罪名维护的是什么样的“金融秩序”呢?

责任编辑:杨哲宇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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